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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守商业秘密 共促经济发展

2024-08-29 15:42:59 中国贸易报
摘要: 商业秘密往往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信息,涵盖金融、科学、技术等众多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对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障企业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泄露商业秘密则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创新热情受到严重损害。

商业秘密往往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信息,涵盖金融、科学、技术等众多领域,保护商业秘密,对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障企业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泄露商业秘密则可能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创新热情受到严重损害。

在工业化和信息化大发展的当下,商业秘密已然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武器。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繁荣,商业秘密的监控与保护变得尤为重要。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如何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以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话题。

诉讼案件日趋增多

近年来,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在全球范围内屡屡发生,给现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带来挑战。

2023年6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一份欧盟商业秘密诉讼趋势综合报告,分析了自2016年欧盟商业秘密指令颁布以来,欧盟成员国中商业秘密诉讼的模式与特点。该报告对欧盟27个成员国的695份判决进行了定量和定性分析。报告显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商业秘密诉讼存在显著差异。欧盟的商业秘密诉讼往往在国家层面高度本地化,跨境纠纷相对罕见;商业秘密纠纷往往集中在雇主和雇员或前雇员之间,与第三方企业的纠纷相对较少;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也继续被普遍用作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补充。

报告同时显示,有争议的未披露信息更多地被广泛归类为“商业信息”而非“技术信息”。诉讼中最常见的商业信息类型是“下游信息(分销方法、广告策略、营销数据、客户名单)”和“财务信息(定价模型、会计数据)”。报告分析,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更多关注商业信息而不是技术信息的诉讼;制造业是最常涉及诉讼的领域,而具体涉及商业信息诉讼的领域非常多样化。

该报告显示,商业秘密诉讼涵盖领域广泛,其中制造业最为常见,其他值得注意的领域包括“金融和保险活动”“专业、科技活动”等,诉讼中最常见的技术信息类型是“制造工艺/技术诀窍”,仅有3%的诉讼涉及“原型/未发布的产品设计”。同时,报告指出,尽管商业秘密具有国际性,但诉讼主要发生在本地当事人之间,在86%的案件中,相关当事人均来自同一个欧盟成员国。在大多数诉讼中原告为私人企业,大部分被告为前雇员。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整体胜诉率为27%,胜诉率在不同的欧盟国家之间显著不同。在上诉方面,商业秘密案件的平均上诉率为46%,最常见的救济措施是“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和/或禁止使用商业秘密”。

律商联讯(LexisNexis)机构旗下团队发布的2023年美国商业秘密诉讼报告则着重比较了从2018年初到2022年底这5年的数据,其中分析的案件包括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的案件,以及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的上诉案件。该报告显示,2022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共收到1158件商业秘密案件,比过去10年每年提交的商业秘密案件最高数量下降了17%;2022年提交的商业秘密案件数量与《商业秘密法》颁布之前的2013年至2016年每年提交的案件数量大致相当;虽然自2017年以来,商业秘密案件的数量逐年稳步减少,但涉及《商业秘密法》的商业秘密案件比例在同期却有所增加;2018年到2022年期间,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判决的赔偿金总额达5.42亿美元。

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商业秘密领域的新变化、新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制度、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完善。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美国将保护商业秘密置于关系国家经济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地位,构建了多层次的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体系,界定的商业秘密范围宽泛、形式宽松,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范围宽于民法保护,重点不是“保护权利”而是“打击犯罪”。美国对其本国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途径主要集中在“337调查”“特别301调查”,以及通过联邦法院审理商业秘密纠纷。尽管美国已构建了一套相对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但面对新兴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这套保护体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面临很多问题,例如互联网侵权手段隐蔽、案件调查周期长、执行效率低及后续惩罚措施力度小等,难以完全规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今年7月发布了商业秘密与创新指南,全面介绍商业秘密在推动知识创新和知识共享方面的积极作用,意图帮助企业和企业家充分了解商业秘密的战略价值。该指南包括商业秘密在创新生态系统中的战略作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知识、商业秘密管理、诉讼中的商业秘密、协同创新中的商业秘密等部分。该指南指出,由于商业秘密的核心价值是保密性,因此会面临许多独特的挑战,而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一种选择。值得一提的是,WIPO在该指南中还特别提到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在解决商业秘密争议中的价值。

同时,该指南指出,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对将哪些数字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何使用数字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等问题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该指南也针对商业秘密和数据信息进行了阐述,并对数字商业秘密,例如数字数据、算法或编程代码、以数字格式存储的任何领域的商业秘密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于今年8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相关规则将分阶段实施,某些规则将在该法律通过6个月或12个月后生效,而大部分规则将于2026年8月2日生效。《人工智能法案》规定,在根据欧盟及有关国家相关法律要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通用人工智能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必须记录在案,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同样需要起草监管文件,同时不能损害该人工智能应用涉及的商业秘密。

面对技术发展、全球化和内部威胁等挑战,通过智能监控、行为分析、加密与访问控制等手段,以及建设风险预测与评估体系,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然而,相关技术也面临着技术门槛高、数据隐私保护难度大等挑战。因此,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主管部门应持续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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