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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洞察】荷兰企业所得税——年末考虑事项

2020-01-15 11:31:05 安永
摘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万欧元以内的应税利润,荷兰企业所得税(“CIT”)税率(现行税率为19%)将在2020年降至16.5%,并在2021年降至15%,且拟在2021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25%)降至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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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即将到来,因此,本税务通讯为在荷兰开展业务的荷兰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荷兰税收方面的一些相关动态和年末行动项。就此,以下内容中介绍了在年末之前需考虑的(非详尽)行动项清单,我们很乐意与您共同深入探讨相关内容。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20万欧元以内的应税利润,荷兰企业所得税(“CIT”)税率(现行税率为19%)将在2020年降至16.5%,并在2021年降至15%,且拟在2021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25%)降至21.7%。请注意,此次拟议降低的标准税率与去年拟议(且实行)的税率有所不同,去年预计2020年将降至22.5%,2021年将降至20.5%。虽然新拟议的标准税率尚未实行,但预计此项立法将于12月份生效。因此,应从税务会计(计提)角度审查是否存在任何影响。

详细讨论

2019年末最重要行动项汇总

► 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第一部分(“欧盟反避税指令I”)已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实施。荷兰已对201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实施,引进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和收益剥离法则。年末前需审查的事项包括:

• 荷兰实体(或其他欧盟实体)是否(间接)持有不开展真实经济活动的受控外国公司(位于列入欧盟黑名单管辖区/法定税率低于9%的管辖区)的股权。如持有,所有“污点”被动收入均需在年末前沿控股关系链向上分配,以期免受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影响。

• 荷兰实体/合并纳税集团的净利息费用与其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欧盟反避税指令第二部分(“欧盟反避税指令II”)将对2020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实施,针对混合错配安排,原则上不容许抵扣支付给混合实体的款项。荷兰已颁布法律草案和解释性说明,并将在年末前实施。年末前需审查的事项包括:

• 任何导致(引入)混合错配安排的款项/交易。

► 需注意,欧盟反避税指令II中反向混合错配规则(导致反向混合实体成为其注册成立所在管辖区税收居民)将仅对2022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有效。但是,有限合伙企业(CV)/有限责任公司(BV)法令将于2020年1月1日废除,因而荷兰居民实体向反向混合实体(如,CV、LP、SCS)分配的(视同)股息需按15%的税率缴纳荷兰股息预提所得税。年末前需审查的事项包括:

• 架构内所有持有荷兰实体或被荷兰实体持有的反向混合实体,并考虑在年末前进行重组/整顿。

欧盟反避税指令I:对2019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有效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 荷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某一(间接)子公司符合受控外国公司资格的,该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污点”被动收入需要在荷兰实体层面缴税。此外,需注意的是,还可能需要在控股关系链中的任何其他欧盟实体层面缴税。

受控外国公司:荷兰纳税人(间接)持有其50%或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控制权测试”),且其居民国列入法定税率低于9%的管辖区名单(“荷兰黑名单”)或欧盟非合作管辖区名单(“欧盟黑名单”)的外国实体。

► 2019年荷兰黑名单(每年更新一次):安圭拉、巴哈马、巴林、伯利兹、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根西岛、马恩岛、泽西岛、开曼群岛、科威特、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瓦努阿图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欧盟黑名单(持续更新,2019年11月14日最新更新):美属萨摩亚、斐济、关岛、阿曼、萨摩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瓦努阿图。

► 请注意,荷兰黑名单和欧盟黑名单现有重叠,但未来可能因名单更新发生变化。

“污点”被动收入:除其他收入外,还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和融资租赁收入等。

► 安全港:如果在外国管辖区开展真实经济活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不适用。

► 行动项:审查荷兰实体是否(间接)持有不开展真实经济活动的受控外国公司的股权,如持有,需在年末前将所有“污点”被动收入沿控股关系链向上分配。请注意,如无独立性相关限制条件,安永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各国情况就此类收入分配事宜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

收益剥离法则

► 荷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净利息费用扣除额度最高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30%(阈值为100万欧元)。

净利息费用:超过应税利息收入的任何可抵扣利息费用(即,未根据其他利息扣除限制性规定处理的可抵扣利息费用)。

• 请注意,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纳税人隶属于荷兰合并纳税集团的,需由合并纳税集团根据收益剥离法则缴税。

► 不可扣除的净利息费用可在以后年度结转和扣除,前提是在这些年度净利息费用未达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30%。

► 行动项:审查荷兰实体/合并纳税集团的净利息费用与其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欧盟反避税指令II:对2020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有效

► 欧盟反避税指令II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混合错配安排,主要侧重点是对因错配而未缴税的收益征税。

主要规则:在付款方所在国家不允许抵扣;

次要规则:如果主要规则未对错配安排进行处理,将款项计入在另一国的收款方的应税收入中。

双重抵扣:如果错配安排导致双重抵扣,可在付款方所在国家抵扣,在另一国不予抵扣(主要规则)。但如果另一国允许抵扣,则付款方所在国家应不予抵扣。

引入错配:如果第三国混合错配安排通过使用非混合工具转至荷兰,则反混合规则可适用于非混合工具。这样做可能导致在荷兰不予抵扣。如欲使引入混合规则适用,荷兰非混合工具和与第三国的混合错配安排需直接相关。法律草案中尚未对直接相关进行具体定义。

► 错配情况可能包括使用混合工具直接或间接向混合实体(如,荷兰CV、其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美国勾选规则下的豁免实体)付款或从混合实体收款、部分混合常设机构情况(包括收入分配中的差异)。

► 荷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义务保存能够证实某笔款项是否被视为可抵扣的相关信息。如未保存此类信息,则未履行文档编制义务,因而无法抵扣相关款项。

► 行动项:审查任何因(引入)混合错配导致的款项/交易。

一般事项

2020年1月1日起根据荷兰-美国税收协定废除CV/BV法令

► 根据荷兰-美国税收协定,CV/BV法令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废除。因而,对于荷兰居民实体于2020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通过反向混合实体向美国实体支付的(视同)股息,0%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将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从荷兰居民实体获得的(视同)股息将需按15%的税率缴纳荷兰股息预提所得税。需注意的是,该法令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同时,还适用于其他反向混合实体(如,SCS/LP等)。

► 行动项:审查架构内的所有持有荷兰实体的反向混合实体,并考虑在年末前进行重组/整顿。

经济实质要求

► 欧洲法院“丹麦案件”判定后,荷兰将对符合与荷兰外国纳税人规则和股息预提所得税豁免的反滥用条款相关的现有经济实质要求的作用进行调整。在企业架构中,满足这些要求在过去即可被视为安全港,但自2020年1月1日起,满足这些要求仅能推断出无滥用情况,且荷兰税务机关有可能会证明企业不符合安全港要求。因此,尽管满足相关经济实质要求,荷兰税务机关仍可能认为某项安排属于滥用。

► 行动项:审查对于荷兰纳税人支付的款项适用股息预提所得税豁免及外国纳税人规则不适用于荷兰纳税人股东所进行的相关分析的影响。

► 在某些情况下,荷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荷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选择采用非欧元功能货币。除了在注册成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该等申请仅可自下一会计年度的第一天起适用。

► 行动项:财务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且希望自2020年1月1日起采用该等功能货币的实体应在年末之前提交功能货币申请。

国别报告

► 财务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的荷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提交2018年度国别(“CBC”)报告。如果集团最终母公司(或国别报告角度的代理母公司)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荷兰纳税人需提交国别报告。各荷兰集团公司需将被指定提交国别报告的集团公司告知荷兰税务机关,包括公司本身何时被指定提交国别报告。

► 出于完备性考虑,需注意,对于主体文档/本地文档要求(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全球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情况下适用),原则上,年末不被视为提交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的截止日期,因为荷兰纳税人应在提交相应年度的荷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准备好这些报告。

► 行动项: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客户需在年末前在其申报所在管辖区最终提交国别报告。此外,纳税人须在年末前将次年最终提交2019财年国别报告的地点告知荷兰税务机关。

再投资准备金

► 处置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利得可计入再投资准备金,而非立即缴税,除其他条件外,此会计处理需满足一点:在处置后三年内完成再投资。纳税人须考虑再投资准备金的构成,并证明其有意在上述期限内再投资。

► 行动项:审查是否有资本利得需要计入再投资准备金,或是否需在2019年使用再投资准备金。

巴西子公司支付的净权益利息

► 根据荷兰-巴西税收协定,对于从(合资格的)巴西子公司获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荷兰允许税收饶让抵免高于实际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荷兰税务机关之前将荷兰纳税人合资格子公司支付的净权益利息(“INE”)认定为股息,因而导致税收饶让抵免率为25%。

► 荷兰税务机关目前已表明其观点,即,在某些特定客户情况下,净权益利息款项应属于利息,因而税收饶让抵免率应为20%。一项涉及荷兰税务机关官方政策的法令即将出台。

► 行动项:审查对荷兰纳税人巴西子公司支付的净权益利息的影响。

预提所得税抵免

► 为免于双重征税,如果满足特定条件,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可抵免荷兰企业所得税。鉴于这一抵免方法以及荷兰税务机关采用的政策,可能需要实际支付应计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并在相应会计年度代扣代缴外国预提所得税。

► 行动项:审查荷兰纳税人如果申请获得预提所得税抵免,是否需要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欧盟强制披露规则

► 自2018年6月25日起,对于根据某些特征判断存在税收筹划要素的所有跨境安排,强制披露规则(“MDR”)均适用。如果跨境安排在2018年6月25日至指令实行之日(2020年7月1日)之间实施第一步,须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报告,并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交换。

► 行动项:审查并记录2019年是否发起应报告安排。请注意,安永开发了一种MDR工具,能够为客户评估和管理应报告跨境交易提供支持。

多边工具

► 多边工具(“MLI”)已于2019年在荷兰获批准并交存,对于荷兰签订的、协定对方也已批准并交存MLI的双边协定,MLI将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尤其在跨境付款和资本利得保护方面。

► 行动项:进行影响评估或经济实质检查,审查并记录MLI对企业架构的影响。

税务亏损

► 2019年发生的税务亏损可向以前年度结转1年,向以后年度结转6年。2019年以前的税务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9年。荷兰税法对税务亏损的使用规定了多种限制条件。外国预提所得税的使用(抵免)也有类似限制条件。 

► 行动项:审查税务亏损状态,包括(部分)亏损是否将在年末失效,并考虑是否仍有可能利用这些亏损,例如,通过产生应税收入以使用亏损。

2021年之前:对滥用情况中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 荷兰政府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向非合作管辖区、低税率管辖区(9%)支付的集团内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某些其他滥用(如,混合)情况征收预提所得税。相关立法预计将于2020年实施。

► 行动项(2020年):审查贷款协议和许可协议是否受拟议立法影响。

拟调整清算损失规则

► 荷兰政府打算在欧盟法律框架内限制外国损失抵扣。目前计划自2021年1月1日起,仅允许在下列情况下抵扣子公司的清算损失:1)子公司位于欧盟/欧洲经济区;且2)股权占比超过50%(或对子公司的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力)。

► 常设机构的终止损失也仅可在位于欧盟/欧洲经济区的情况下扣除。

► 不超过500万欧元的损失仍可扣除(同时适用于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的股权)。

► 行动项:审查并加快清算非欧盟子公司/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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