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通社11月23日消息,阿联酋总统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颁布法令,对该国《商业公司法》(2015年第2号联邦法令)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修订商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允许外资拥有在岸公司100%所有权;废除商业公司须由阿联酋公民作为主要股东的要求,且不再需要阿联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为注册代理。石油和天然气、公用事业、运输等特定行业除外。
2.获准成立的股份公司可通过IPO出售不超过70%的公司股票(目前的规定是30%)。
3.允许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电子投票。
4.赋予相关地方当局一系列权力,包括股份分配和公司董事会中设定特定的阿联酋人比例。
5.授权内阁成立一个由相关机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对具有“战略影响”的活动及向希在这些领域经营的公司颁发许可所需采取的措施等提出建议。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内阁将对具有战略影响力的活动及为此类公司颁发许可证的必要措施做出规定。
6.该法令取代阿联酋2018年第19号《外国直接投资法》(FDI Law)。
阿联酋业界认为,这是商业所有权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有助于营造更加开放的经济和有利的营商环境,吸引外资。
有关调整的具体细则尚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