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订一大亮点在于新增了罚则章节。对于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并拒不改正或者扰乱秩序的行为,企业登记机关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其他不正当行为和企业登记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方面,《办法》明确,为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法行为,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琪表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强调,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囤积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因此需要受到禁止性条款约束。此外,随着各省市企业在线登记系统的不断升级,新办或变更企业名称时,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并作出自主申报承诺。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
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名称近似、公众混淆等涉嫌侵权的情形,如果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王琪介绍说,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进行维权:一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二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对企业名称保护有相关规定,企业名称权作为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