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优化了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中国贸易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国企改革正逐渐进入深水区,改革中形成了诸多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有些也值得推广与适用。新《公司法》增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适应了国企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有利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了解到,这样的规定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历经多年股权多元化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些集团公司也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具体而言,有些搞了“央地合作”模式,例如南方航空集团、东方航空集团;有些则是新成立的央企,例如中国稀土集团、中国物流集团;还有些是整体股改上市的国有银行,例如工、农、中、建等;还有些是10%等股权划入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中央企业。如果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经历改革后,变成了股权多元化公司,那么原先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就不再适用于它,可能成为特别规定的“漏网之鱼”。因此,此次《公司法》修订创设了一个“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将特别规定的范围扩充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此可见,这条新规符合国企改革出现的新情况。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自“一审稿”就开始使用“国家出资公司”概念,并加以专章规定。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这是为深入总结国有企业改革成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对此表示,1993年《公司法》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此后的数次修订也都有推动国企改革的考虑。
新《公司法》增加条文“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规业务组组长梁枫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增设该条文是对中央与地方国有企业合规实践宝贵经验的总结,正式承认了合规管理的法律地位,将合规管理提升至法律层面,这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合规管理进入新阶段。
梁枫认为,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特点,拥有流程正规,对违法行为的敏感性强,企业策略布局稳定保守等优势。然而,凡事也都有两面性,行政性所带来的一个风险就是公司内部容易出现“一言堂”、一定程度的官僚化。新《公司法》也希望最大限度地弥补国有企业的这一缺陷,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而且,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使国有企业的管理朝着更加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的方向前行,从而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这些也都在之前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重要体现。”梁枫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咨询小组成员刘俊海表示,强调国家出资公司要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目的还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公司治理,也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基业长青,确保将国有企业打造成“百年老店”。
除此之外,近年来,国有企业实施了董事会应建尽建、落实董事会职权、外部董事过半数等改革措施。为了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做到充分授权放权,新《公司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从合规管理视角分析,这也是本轮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特别是外部董事过半数制度是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成果。即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外部董事由国资委或者集团公司委派,不在任职企业领取薪酬,与任职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能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制约经理层和内部董事,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防止内部人控制。
事实上,国资委此前就多次公开表示,外部董事制度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运行效果更好。而实施外部董事制度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的关键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