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越南国会通过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法的第67/2025/QH15号法律,修订案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适用202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扩大免税收入范围:对技术研发、创新及数字化转型行业取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最高期限3年;从国家预算、政府投资基金获得的用于创新研发的资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碳信用、绿色债券利息,及碳信用和绿色债券初次转让取得的收入免税。
(2)可扣除费用政策:①扩大税前扣除费用范围:明确纳入科技研发和数字化转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排等费用,放宽以上收入成本配比要求;明确纳入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尚未全额抵扣且不属于可退税情形的进项增值税额;②补充不得税前扣除费用:每年支付给非信贷机构的贷款利息超过20%的不得税前扣除。
(3)调整税率及优惠政策:①引入优惠税率:增设适用于微型企业(年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15%和小型企业(年收入30-500亿越南盾)17%的两档优惠税率;②扩大优惠行业范围:补充关键数字技术产品生产、半导体芯片研发设计封装测试、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汽车生产组装等战略领域;③调整地域优惠:取消工业园区优惠税率,仅对困难地区、特别困难地区、经济区、高科技园区提供优惠,与此同时地域优惠目录增设高科技农业园区、集中式数字技术园区。
(4)特殊行业税率:油气勘探和开发的税率为25-50%;稀有和珍贵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的税率为40%-50%。
(5)收入纳入规则(IIR)补足税抵免:企业因IIR而产生的补足税可抵免越南应纳税额。
(6)调整非居民税收政策:一是扩大常设机构(PE)认定范围。将电子商务或数字平台纳入PE定义,非居民企业通过此类平台在越南取得收入即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来源于越南的所得纳税;二是修改资本利得条款。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越南境内企业权益,转让方需按照交易总金额乘以适用税率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