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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2018-01-25 18:46:53 驻安哥拉使馆经商处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统一归集和共享机制,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制订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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