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这三大美资机构在国际信用评级行业形成寡头垄断。由于其在市场上广泛的影响力,其降级行为加剧了市场波动,成为危机深化的重要推手。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盟正式启动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立法监管。随着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欧盟对原有法规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加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一)法规监管框架
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开始对信用评级机构从立法上进行规制,出台了《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Regulation No1060/2009),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必须经过注册、由国家机构监管、避免利益冲突、评级方法完善且过程透明。此后,欧盟对该法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统称“监管法规”),力求减少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增加主权债务评级的透明度,提高评级过程的质量,强化问责,增加评级市场竞争。
(二)专门监管机构
欧盟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简称ESMA)是欧盟唯一的直接监管机构,依据《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等一系列法规,对在欧盟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其调查权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与评级活动、评级对象和相关第三方有 关的个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在做出调查决定后授权工作人员进入调查对象的办公地点或属地进行现场勘查;有权根据调查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查封办公地点、书籍或记录等。
二、主要措施
(一)限制市场准入
欧盟建立了以注册制为主,认可、认证制度为补充的行业准入门槛,信用评级机构进入欧盟评级市场共有3种情形:一是在欧盟设立经营实体申请注册,二是集团内部在欧盟有其分支机构,三是该机构已由欧盟认可的“第三国”进行监管。截至2017年3月29日,共有43家信用评级机构在欧盟注册。
(二)避免利益冲突
监管法规对避免利益冲突做出一系列规定,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保持独立性。如在组织结构上,要求设立监督机制强化内部治理;公司运营方面,不得参与金融产品设计,不得提供咨询和顾问服务,避免评级机构间互相影响以减少外部依赖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扩大信用评级市场的规模,对信用评级机构形成有效制约,欧盟对结构性金融产品,强制执行双评级制度,即至少由两家不同的评级机构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为实现评级过程透明化,监管法规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履行披露义务,对披露的事项、范围、频率作出详细规定。
(四)规范主权评级
2013年监管法规的修订重点在于规范了主权评级的内容,旨在给市场反应预留一定时间,以减少主权评级对金融市场造成波动影响,减少市场恐慌和混乱。
(五)强化问责机制
行政责任方面,当ESMA发现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时,可采取多种惩罚措施,包括取消注册资格,临时禁止或停止信用评级机构在欧盟境内发布评级结果等,同时可并处罚金。民事责任方面,如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监管法规,应当赔偿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三、实施效果及政策动向
从总体上看,2013年出台的监管法规为小规模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遇。有关注册及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利于增强欧盟信用评级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小规模信用评级机构的认知度和信誉度,对于打破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格局、加强评级行业的竞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从目前效果看,监管法规似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抬高了评级机构在IT系统建设、培训、合规性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成本,不利于刚起步的小规模评级机构发展。二是自我信用风险评估在为市场增加信息方面作用有限。调查显示,机构投资者不仅已经掌握了相关信息,同时更偏好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方面的信息。三是有关处罚的条款威慑作用不足。监管法规出台至今,欧盟评级市场的寡头垄断态势依旧。ESMA市场调查结果显示,三大机构占欧盟信用评级市场份额仍高达93%。
对此,欧委会表示,监管法规正处于实施过程之中,不能指望在短期内就改变市场的寡头垄断态势。评级市场具有特殊性,评级机构在投资者和发行者中的信誉度至关重要。强制要求市场选择某一类评级机构,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仍将在欧盟的金融和保险市场扮演重要角色。设立欧盟层面的公共性评级机构有操控市场之嫌,并不可取。
目前欧委会正在开展跟踪评估,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提供依据。为便利小规模信用评级机构拓展业务,欧委会计划研究如何更好地实施有关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为小规模评级机构提供发展空间。对于当前的寡头垄断态势,当务之急是为小规模评级机构提供一个有活力的监管环境,同时辅以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2017年4月,ESMA发布管理简报,提出一套共同的监管方法,并提供标准化的文件格式,要求各成员国授权其行业管理机构加强监管,确保发行者和相关第三方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