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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外国投资准入政策及外资优惠政策

2019-04-11 11:27:15 商务部等机构
摘要: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外商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开展业务。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

1、马来西亚外国投资准入政策

投资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马来西亚其他行业投资由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及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Bumiputra)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负责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

外商投资下述行业会在股权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信、直销及分销等。一般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或30%。

逐步向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

2009年4月,马来西亚政府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刺激本国经济发展,开放了八个服务业领域的27个分支行业,允许外商独资,不设股权限制,包括:(1)计算机相关服务领域:电脑硬件咨询;软件应用(包括软件系统咨询、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电脑程序、系统维护);资料处理(包括资料输入、资料处理与制表、共享服务等);数据库服务;电脑维修服务;其他(包括资料准备、训练、资料修复、内容开发等)。(2)保健与社会服务领域:兽医;老人院及残疾中心;孤儿院;育儿服务(包括残疾儿童中心);为残疾人士提供的职业培训。(3)旅游服务领域:主题公园;会展中心(超过5000个座位);旅行社(仅限国内旅游部分);酒店与餐馆(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食品(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饮品(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4)运输服务领域:C级交通运输(私营运输执照——仅限自用货物运输)。(5)体育及休闲服务领域:体育服务(体育赛事承办与促销)。(6)商业服务领域:区域分销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科学检验与分析服务(包括成分与纯度化验分析、固体物检验分析、机械与电子系统检验分析、科技监督等);管理咨询服务(包括常规服务、金融(商业税收除外)、市场、人力资源、产品与公关等)。(7)租赁服务领域:船只租赁(不包括沿海及岸外贸易);国际货轮租赁(光船租赁)。(8)运输救援服务领域:海事机构;船只救护。为了进一步刺激外资流入,马来西亚政府在2012年逐步开放17个服务业分支行业的外资股权限制,包括:电讯领域的服务供应商执照申请、电讯领域的网络设备供应与网络服务供应商执照申请、快递服务、私立大学、国际学校、技工及职业学校、特殊技术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私立医院、独立医疗门诊、独立牙医门诊、百货商场与专卖店、焚化服务、会计与税务服务、建筑业、工程服务以及法律服务。马来西亚服务业发展理事会(MSDC)是分支领域开放的监管单位,负责审查服务业限制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监督和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进入其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橡胶制品、石油化工、医药、木材、纸浆制品、纺织、钢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科学测量仪器制造、塑料制品、防护设备仪器、可再生能源、研发、食品加工、冷链设备、酒店旅游及其他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等。在制造业领域,从2003年6月开始,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

对外商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开展业务。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

马来西亚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一般而言,在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地位公司、伊斯兰银行等领域,以及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外资可获得100%股份;马来西亚政府还先后撤销了27个服务业分支领域和上市公司30%的股权配额限制,进一步开放了服务业和金融业。外资在马来西亚开展并购,不同领域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例如制造业由贸工部批准,国内贸消部负责直销、零售批发业,国家银行及财政部负责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等,通讯及多媒体部负责电讯业。并购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还需要经过经济计划署(EPU)批准。2012年实施的《竞争法令2010》是马来西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法令,该法令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执行,在马来西亚开展的相关并购活动也受该法律的制约。

马来西亚股票市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或投资者收购本地企业上市,2009年,马来西亚政府宣布取消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上市必须分配30%土著(Bumiputera)股权的限制,变为规定的25%公众认购的股份中,要求有50%分配给土著,即强制分配给土著的股份实际只有12.5%;此外,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生物科技公司地位以及主要在海外运营的公司可不受土著股权需占公众股份50%的限制。同时废除外资委员会(FIC)的审批权,拟在马上市的外资公司直接将申请递交给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ecurity Commission)。

2、马来西亚外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投资政策以《1986年促进投资法》、《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关税法》、《1972年销售税法》、《1976年国内税法》以及《1990年自由区法》等为法律基础,这些法律涵盖了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投资活动的批准程序和各种鼓励与促进措施。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是以税务减免的形式出现的,分为直接税激励和间接税激励两种。直接税激励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间接税激励则以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国内税的形式出现:

(1)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 , PS):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所得税部分减免,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税。免税期从生产能力达到30%时开始算起。未吸收资本免税额度以及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累计的损失可以结转并从公司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结束后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2)投资税务补贴(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 ITA):获得投资税务补贴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合格资本支出60%的投资税务补贴。该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未用完的补贴可转至下一年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享受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的资格是以企业具备的某方面优势为基础的,包括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先进的技术水平以及产业关联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资被称为“促进行动”(promoted activities)或“促进产品”(promoted products)。马政府专门制订了有关制造业的《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除制造业外,两项鼓励政策均可适用于其他行业申请,如农业、旅游业及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等。

(3)再投资补贴(Reinvestment Allowance , RA):再投资补贴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与农业。运营12个月以上的制造类企业因扩充产能需要,进行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产品多样化升级改造的开销,可申请再投资补贴。合格资本支出额60%的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

(4)加速资本补贴(Accelerated Capital Allowance , ACA):使用了15年的再投资补贴后,再投资在“促进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加速资本补贴,为期3年,第一年享受合格资本支出40%的初期补贴,之后两年均为20%。除制造业外,加速资本补贴还适用于其他行业申请,如农业、环境管理及信息通讯技术等。除制造业外,加速资本补贴还适用于其他行业申请,如农业、环境管理及信息通讯技术等。

(5)农业补贴(Agricultural Allowance , AA):马来西亚的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社团除了农业《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外,也可申请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的优惠。《1967年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在土地开垦、农作物种植、农用道路开辟及农用建筑等项目的支出均可申请资本补贴和建筑补贴。考虑到农业投资计划开始到农产品加工的自然时间间隔,大型综合农业投资项目在农产品加工或制造过程中的资本支出还可单独享受为期5年的投资税务补贴。

(6)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MSC Status):马来西亚政府于1996年推出了信息通讯技术计划,即多媒体超级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简称MSC),目标是成为全球信息通讯产业中心。经多媒体发展机构(Multimedia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核准的信息通讯企业可在新兴工业地位的基础上,享受免缴全额所得税或合格资本支出全额补贴(首轮有效期为5年),同时在外资股权比例及聘请外籍技术员工上不受限制。

(7)运营总部地位(Operational Headquarters Status)、国际采购中心地位(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Centres Status)和区域分销中心地位(Regional Distribution Centres Status)。为进一步加强马来西亚在国际上的区域地位,经核准的运营总部、区域分销中心和国际采购中心除了100%外资股权不受限制以外,还可享受为期10年的免缴全额所得税等其他优惠。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