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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更新外国数字服务供应商税收指南

2020-08-25 11:24:35 Wolters Kluwer全球税务研究信息库
摘要:外国服务供应商采用“商对客”(B2C)模式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总价值超过50万马币(11.92万美元)时,就必须注册为外国注册法人(FRP)。

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日前更新了外国供应商提供数字服务相关的服务税指南。

该指南取代了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版本。

该指南介绍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即对外国注册法人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征收服务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企业间(B2B)数字服务征收服务税。

根据上述规则,外国服务供应商采用“商对客”(B2C)模式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总价值超过50万马币(11.92万美元)时,就必须注册为外国注册法人(FRP)。

“数字服务”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提供或订购的,如果不使用信息技术就无法获得的服务,且服务的提供基本上是自动化的”。2020年1月1日起,线上远程教育服务以及线上新闻、期刊、杂志不征收服务税。外国服务供应商被定义为“任何在马来西亚境外向境内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包括在马来西亚境外经营买卖商品或服务在线平台的企业或个人(无论其是否提供数字服务),以及代表他人进行数字服务提供交易的企业或个人”。

这份长达41页的《外国服务供应商(FSP)提供数字服务指南》明确了企业应如何确定消费者所在地、注册规则、税收文件和申报规则、处罚规则、过渡规则、退税、合规和征管事项等信息,其中包括常见问题解答和各种实操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