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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诉讼仲裁实务】安哥拉商事仲裁制度及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流程介绍

2024-07-31 15:09:59 贸促商法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安哥拉商事仲裁制度,以及境外裁决在安哥拉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为在安提起仲裁或拟在安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企业提供参考。

前言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中国对非洲的投资和纠纷也不断增多。安哥拉是中国在非洲的重要经贸伙伴,也是中国企业在非洲的主要投资目的地之一。安哥拉的法律以葡萄牙民法体系为基础,主要遵循大陆法系。中国企业在安哥拉处理境外商事纠纷时通常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本文主要介绍安哥拉商事仲裁制度,以及境外裁决在安哥拉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为在安提起仲裁或拟在安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企业提供参考。


一、安哥拉仲裁制度的基本流程


安哥拉仲裁制度载于2003年颁布的《自愿仲裁法》(Voluntary Arbitration Law,no.16/03 of 25 July 2003,以下简称“《安哥拉仲裁法”)中,该法规定了包括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组成与运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上诉与撤销机制等相关要求。经过过年的发展,已经日趋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仲裁制度体系。


1. 仲裁协议的签署


根据《安哥拉仲裁法》法第1条,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经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的决定将当前或未来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独立协议的形式存在。当事人有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首先需要考虑争议的仲裁性,即涉及可处分权利的争议通常可通过仲裁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在安哥拉,涉及公共政策、专属司法管辖权的争议不可通过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


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安哥拉仲裁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签署仲裁协议,明确表示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且有关争议必须具有即可仲裁性,不违反公共政策。否则仲裁协议将会被任务无效。在实务中,当事人通常一并约定仲裁机构(适用于机构仲裁)、仲裁庭的组成(包括仲裁员数量、选任程序以及替补仲裁员的安排)、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 使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仲裁地、开庭地、仲裁语言等。


2.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但是要求仲裁员人数为奇数(《安哥拉仲裁法》第6条。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需须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当事人有权自行选择符合其特定要求的仲裁员,并在仲裁协议或后续书面文件中确认仲裁员的任命。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初步的任命由仲裁机构进行,或由法院介入指定。


3. 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程序需要遵循平等原则,根据《安哥拉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 书面陈述和证据提交:双方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仲裁庭进行审阅。根据案件的实施情况、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可以组织初步的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


• 开庭审理:仲裁庭开庭,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陈述,审查证据,并允许对方交叉质询。


• 仲裁庭审议:仲裁庭在开庭后进行审议,分析争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形成初步意见。


• 裁决作出:仲裁庭根据审议结果作出裁决,该裁决应是书面的,并附裁决理由。


4. 仲裁裁决的作出


根据《安哥拉仲裁法》第25条,仲裁裁决应在最后一位仲裁员接受任命后的六个月内作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裁决需包含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请求一一做出回应。仲裁裁决在安哥拉境内具有与国家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可根据衡平法作出裁决。


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安哥拉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分为国内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二者在程序上有所不同。


1. 国内仲裁裁决


在安哥拉,国内仲裁裁决与国家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再行承认。裁决可以直接通过安哥拉初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的基本流程如下:


• 申请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提供仲裁裁决文本及有关证据。


• 法院执行: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执行申请后,可以下达执行令,授权执行仲裁裁决。


• 执行异议:被执行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真情暂停执行,安哥拉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的异议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驳回。认为要异议成立的,按照《安哥拉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撤销裁决。


(注:《安哥拉仲裁法》规定被执行人可以提出的异议包括:争议事项不具有仲裁性、仲裁庭无管辖权、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仲裁裁决未包含理由说明、超裁、违反公共政策)


2. 外国仲裁裁决


安哥拉在2016年已经批准加入《纽约公约》。安哥拉提出了一项保留,根据该保留,依据《纽约公约》申请在安哥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方所在国也需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自此,安哥拉法院将按照《纽约公约》、并结合国内《安哥拉仲裁法》《安哥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查关于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的请求。


《安哥拉仲裁法》第40条对国际仲裁做出定义,即“涉及国际贸易利益的仲裁”,“国际”性通过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仲裁协议时各自的机构所在地在不在同一个国家;


• 仲裁地、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争议产生地与当事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国家。


•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仲裁协议内容的范围涉及多个国家。


申请人向安哥拉法院行政庭提起申请,附上裁决文以及相关认证和翻译件(注:安哥拉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因此文书翻译件需要翻译为葡萄牙语。根据我中心在安哥拉合作律师的提示,安哥拉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因此申请人需要将翻译后的文书经过认证后方可作为正式文件提交至法院。关于翻译机构的换人,当地法律未规定任何指定的翻译机构,申请人可以在所在国进行翻译并经过使领馆认证后提交文书至法院)


法院收到申请人的承认和执行申请后,将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裁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是否被平等对待、承认和执行裁决是否潍坊安哥拉当地公共政策等问题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审查和处理异议的流程同执行国内裁决基本一致。


根据实务经验,在安哥拉提请和批准承认裁决通常需要1年左右,提请和执行裁决通常需要2-3年。


三、仲裁裁决的上诉与撤销


安哥拉对仲裁裁决的上诉与撤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


1. 上诉程序


根据《安哥拉仲裁法》第36条,国内仲裁裁决如未明确放弃上诉权,当事人可在裁决通知后15天内提出上诉。上诉程序与法院判决的上诉程序类似,主要由最高法院审理。


2. 撤销程序


在安哥拉,撤销申请的理由载于《安哥拉仲裁法》第34条,包括争议不具备可仲裁性、仲裁庭无管辖权、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组成和/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仲裁裁决未包括理由说明、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等。申请撤销裁决需在裁决通知被申请人之日起20天内提交至最高法院。


结语


安哥拉的仲裁制度通过《安哥拉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且具有国际性的仲裁法律制度。安哥拉仲裁程序在各方面均体现出与国际惯例的对接,同时也保留了安哥拉法律的独特性。通过明确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以及提供上诉与撤销的法律途径,安哥拉有效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为国内外投资者在安哥拉的法律事务提供了可靠的商事争议解决环境。